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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高工和一建,注册单位与职称评审单位不一致,是否影响资质?

这是一个正在被住建部门“静默审查”的问题:
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由A省评审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在B省企业,现用于C省分公司申报资质——三地分离,是否合规?

表面看,人证俱全、社保匹配、业绩真实,材料完全符合《资质标准》字面要求。
但在多地2024年后的动态核查中,此类情况已被列为“人员真实性存疑”重点对象。


一、问题核心:跨区域资格来源引发的“履职能力合理性”质疑

住建部门虽未明文规定“职称与注册必须同省”,但在实操审查中,已形成一条隐性逻辑链:

若高级职称由甲省评审,通常意味着其主要执业活动、项目业绩、技术积累集中在甲省;
若其一级建造师长期注册在乙省企业,且无甲省项目痕迹,则其职称评审所依据的业绩真实性可能被回溯质疑
若又用于丙省新设分公司资质申报,则进一步强化“临时拼凑”嫌疑。

2024年江苏、浙江、广东三地住建厅内部培训材料均提到:

“对跨三省以上配置的核心技术人员,应重点核查其职业轨迹连续性与技术能力落地性。”


二、哪些情形会被重点关注?

  1. 高工评审地、注册执业地、当前申报地三者完全不同,且无合理解释;
  2. 职称评审所用业绩项目不在注册执业企业名下(如用原单位业绩评高工,现跳槽至新公司);
  3. 近3年无任何在职称评审地或注册地的项目考勤、签字、纳税记录

案例:2024年某中部企业技术负责人,高工由四川评取得,一建注册于北京公司,现用于广东分公司申报房建二级资质。初审通过,但在公示期被人社部门协查发现其近三年无四川、北京、广东三地的个税或项目实名制记录,资质被撤销。


三、合规边界:什么情况下跨区域可用?

并非所有跨区域配置都违规,关键在于能否构建职业轨迹的逻辑闭环

可接受的情形:
  • 职称评审后,持续在同一集团体系内流动
    如:在四川子公司工作期间评高工,后调任广东分公司,总公司出具调动文件,社保连续缴纳。

  • 注册与职称虽异地,但有跨区域项目业绩支撑
    如:高工在江苏评审,但近5年主导了多个广东项目(有签字、考勤、验收),证明其技术能力已落地申报地。

  • 退休返聘人员,原评审地与现执业地不同
    需提供退休前完整执业记录,并说明返聘合理性。

高风险情形:
  • 职称刚评下1–2个月,立即用于异地新设公司资质申报;
  • 注册单位为挂靠中介公司,与职称评审单位无任何关联;
  • 无法提供近3年任意一地的项目履职证据。

四、地方执行差异(基于2024–2025年窗口反馈)

地区 态度 实操要求
江苏、浙江 ⚠️ 谨慎接受 需提供近3年两地以上项目业绩交叉证明
广东 ✅ 相对宽松 重点看当前社保与项目落地,不追溯评审地
四川、湖北 ❌ 严格限制 倾向要求职称、注册、申报地至少两地一致
北京、上海 ⚠️ 需面审 要求技术负责人现场答辩,解释职业轨迹

五、应对建议

  1. 避免“三地分离”无解释:若必须跨区域使用,提前准备《职业履历说明》,附项目清单、调动文件、纳税记录;
  2. 优先选择“注册地=申报地”的人员:即使职称异地,只要近3年在申报地有稳定执业记录,风险大幅降低;
  3. 退休人员需强化历史连续性:提供退休前5年项目清单,证明高工评审基础真实。

六、自查要点

  •  高级职称评审地是否与近3年主要执业地一致?
  •  一级建造师注册期间是否有对应项目业绩?
  •  当前申报地是否有其近期考勤、签字、个税记录?
  •  能否用一条时间线串起“评审—注册—申报”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