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问题:挂靠与社保冲突的合规边界

Q1:技术负责人同时满足多项资质标准(如市政+房建),但其业绩只在一家公司备案,能否用于多家子公司申报?

 痛点解析:多地住建部门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与其当前注册单位一致,即使为集团内部调动,若未完成业绩转录或重新备案,极易被认定为“人证不符”。

 应对建议:提前6个月启动人员业绩归集与单位变更流程,通过省级平台完成业绩补录,并保留完整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项目竣工材料三重印证。

Q2: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作为资质申报中的主要技术人员?

痛点解析:部分省份(如江苏、广东)明确允许60岁以下退休人员使用,但需提供原单位退保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近3个月工资流水;而北京、上海则完全禁止。

关键点:必须查询申报地最新窗口指导意见,避免因地方细则差异导致整套人员配置作废。

 

二、业绩真实性审查趋严下的“隐形雷区”

Q3:联合体中标项目,我方作为非牵头方,业绩如何有效认定?

痛点解析: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仅显示牵头单位,非牵头方业绩常无法直接调取。部分地区(如浙江)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业主证明+分包结算凭证+施工日志等“证据链闭环”。

破解策略:在项目执行阶段即预留全套佐证材料,包括业主盖章的分工说明函,避免事后补证无效。

Q4:EPC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部分是否可拆分计入施工类资质业绩?

现实困境:多数地区不认可EPC中非施工部分产值,但若合同未单独列明施工金额,则整项业绩可能被剔除。

解决方案:在合同签订时即要求业主出具《施工部分产值确认函》,或通过审计报告剥离施工产值,确保符合“单项合同额”认定标准。

 

三、动态核查与资质延续中的“时间陷阱”

Q5:资质延续申请提交后,审批期间是否可承接新项目?

隐藏风险:部分省份(如四川)实行“受理即冻结”,延续期间资质状态为“待定”,投标将被废标;而河南等地允许“延续受理期间视同有效”。

操作建议:务必在提交延续前完成重大项目投标,或取得当地住建厅书面确认函。

 

Q6:母公司资质升级后,子公司原有低等级资质是否会被自动注销?

政策盲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同一集团内不得持有相同序列同等级资质。若母子均持房建二级,母公司升一级后,子公司资质可能被系统自动预警并限期整改。

规避路径:提前规划资质结构,通过股权调整或业务剥离实现资质错位布局。

 

四、跨省迁移与分立中的“政策套利”失效

Q7:通过“资质分立”将高资质平移至新设公司,是否仍可行?

最新动向:2023年起,住建部严控“空壳公司分立”,要求分立后原企业净资产、人员不得低于原资质标准70%,且新公司需具备真实办公场所+本地社保缴纳记录。

实操难点:多地已暂停简单分立,转向“吸收合并”模式,需同步处理税务清算、债权债务公告等复杂程序。

 

Q8:从外省迁入资质,当地是否强制要求更换全部技术人员为本地社保?

地域差异:如安徽、湖北要求迁入后6个月内完成100%本地化社保;而福建、陕西允许过渡期12个月,但需承诺书+季度核查。

应对核心:迁移前必须获取迁入地住建部门红头文件或窗口书面答复,口头承诺无效。

 

五、电子化申报中的“系统逻辑漏洞”

Q9:四库一平台业绩数据与申报系统字段不匹配(如项目规模单位为“万元”但系统仅接受“元”),如何避免形式审查被拒?

技术细节:部分省份申报系统未做单位自动换算,需手动调整数值并附说明函。更隐蔽的是“项目类别”下拉菜单选项缺失(如“综合管廊”归类到“其他”),导致业绩无法关联。

对策:提前模拟填报,截图保存系统限制界面,作为申诉依据。

 

六、历史业绩“断档”与系统数据缺失的补救困局

Q10:2015年前竣工的项目未录入四库一平台,且原始业主单位已注销,如何证明业绩真实性?

深层痛点:住建部要求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可查,但大量早期项目因业主失联、档案散失无法补录。部分省份(如河北)允许用“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许可证+银行进账单”三件套替代,但需市级住建局出具《历史业绩真实性核查意见》。

关键难点:该意见无标准模板,依赖窗口人员主观判断,常被推诿。

破局建议:联合原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出具联合声明,并附当年纳税/社保记录佐证参与事实,形成“人-事-财”闭环。

 

Q11:母公司曾用名期间完成的业绩,能否用于现用名下的资质升级?

隐藏雷区:工商更名后,若未在四库一平台同步更新“历史名称关联”,系统将视作两家不同主体。即便提供工商局更名核准文件,部分地区(如重庆)仍要求重新提交业绩补录申请,并由原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背书。

操作窗口期:更名后6个月内完成平台信息同步,否则视为“新主体无业绩”。

 

七、人员“多重合规”冲突:职称、注册、社保证明的时空错位

Q12: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为A公司,但实际由B公司代缴社保(集团统一人力外包),是否构成“挂证”?

政策灰色地带:住建部“挂证”整治以“注册单位≠社保单位”为红线,但对同一集团内人力资源共享中心模式未明确豁免。2024年江苏某案例中,因无法证明A、B为100%控股关系,整批建造师被清退。

合规路径:必须提供股权结构图+集团内部人力调配红头文件+三方协议,并提前向省级住建厅报备备案。

Q13:技术负责人持有非工程类高级职称(如“经济师”“会计师”),但具备相应工程业绩,能否认可?

地方执行差异极大:

广东:明确要求职称专业须与资质类别一致(如房建需“建筑工程”或“工民建”);

山东:接受相近专业(如“土木工程”可用于市政);

贵州:只要业绩达标,职称专业不限。

风险提示:切勿套用他省经验,务必获取申报地最新《职称专业对照表》(通常不公开,需窗口索取)。

 

八、新业务模式与传统资质标准的结构性冲突

Q14:承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类项目,合同内容含设计、施工、运营,能否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

认定困境:此类项目多采用“EPC+O”或“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合同未拆分施工产值,且常无施工许可证(属改造类豁免)。多地住建部门拒认其为有效业绩。

突破策略:

要求业主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工程施工部分金额”并盖章确认;

申请住建部门出具《特殊类型项目业绩认定函》(需提前沟通,成功率约40%)。

Q15:光伏、储能等新能源工程是否可计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政策滞后性凸显:现行资质标准中“电力工程”主要指火电、输变电,分布式光伏常被归为“机电安装”。2024年浙江试点将“10kV以上并网光伏”纳入电力业绩,但需提供电网接入批复文件。

应对建议:优先选择有新能源业绩认定先例的省份申报,避免在保守地区“试水”。

 

九、动态核查中的“隐形指标”与突击整改陷阱

Q16:资质动态核查时,企业净资产达标但“实收资本”为0(认缴制),是否会被撤销资质?

监管新动向:2023年起,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将“实收资本≥资质标准净资产的30%”作为隐性门槛。某深圳企业因实收资本0元,在净资产达标的前提下仍被限期整改。

解决方案:提前完成部分实缴,并在验资报告中明确用途为“维持资质所需”。

Q17:技术工人证书由“培训合格证”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证”后,旧证是否继续有效?

过渡期混乱:人社部2020年改革后,原建设厅发的“施工员”“质检员”等岗位证作废,但技术工人证书(如电工、焊工)存在新旧体系并行。部分地区(如湖南)只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以上)”,旧版“职业资格证”即使在有效期内也被拒。

紧急措施:立即筛查所有技术工人证书发证机关及编号规则,按当地人社厅目录替换。

 

十、资质重组、吸收合并中的“债务连带”与税务稽查风险

Q18:通过吸收合并获取资质后,被合并方的历史项目出现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盲点:根据《公司法》,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承继全部债权债务。若被合并方5年前项目出现裂缝,新公司可能被追责并影响资质。

风控前置:

合并前聘请第三方做“历史项目尽职调查”;

在合并协议中约定“历史项目责任回溯条款”,并由原股东提供担保;

向住建部门报备合并方案时同步提交风险隔离说明。

Q19:资质分立过程中,原企业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是否触发20%个人所得税?

财税雷区:若分立被视为“非同一控制下资产划转”,原股东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分红”,需缴纳个税。2024年江苏某案例补税超300万元。

合规架构:采用“存续分立+净资产分割”模式,并取得税务局《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通知书》,可递延纳税。

 

十一、电子化审批中的“算法歧视”与人工复核缺失

Q20:申报系统自动校验通过,但人工审查以“业绩规模与企业体量不匹配”为由驳回,如何申诉?

系统 vs 人工矛盾:某企业用10亿业绩申报二级资质(标准为4000万),系统通过,但审查员质疑“小公司不可能承接大项目”,要求提供资金流水、分包合同等额外材料。

反制策略:

提交银行保函、业主预付款凭证证明履约能力;

引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申请人”;

申请书面驳回理由,为行政复议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