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资质申报中,人员配置常因一个细节被退件:
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保缴纳单位、资质申报单位三者名称不完全一致。
该问题表面看是“内部管理问题”,实则触发住建系统“劳动关系异常”预警,导致材料退回甚至列入核查重点。以下说明成因、政策依据及合规路径。
一、为什么三者必须完全一致?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虽未明文规定,但各地在资质审查中普遍执行 “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核查机制,核心逻辑为:
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必须是申报企业的在职员工,其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均应由该企业承担。
当前全国多数省份(如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已实现 人社、住建、税务数据联网比对。系统自动校验:
- 劳动合同备案单位;
- 社保缴费单位;
- 个税申报单位;
- 资质申报企业名称。
只要任一字段不匹配,即视为“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不予认可。
二、常见不一致情形及风险等级
注:即使分公司非法人,只要作为独立社保户和资质申报主体,就必须独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三、政策与实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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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分公司可作为劳动合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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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企业提交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本企业缴纳,不得由上级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第三方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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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住建厅窗口口径(2024–2025):
- 江苏:要求劳动合同、社保、申报主体“三名一致”,差一字需说明;
- 广东:分公司申报时,人员合同必须与分公司签署;
- 四川: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但需提供集团架构证明+人员划转文件(仅限特批项目)。
四、合规操作路径
情况1:以总公司名义申报资质
- 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社保、个税均由总公司办理;
- 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至总公司名下。
情况2:以分公司名义申报资质(当地允许前提下)
- 劳动合同甲方必须为 分公司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社保由分公司独立账户缴纳;
- 公司内部任命书、工资表、考勤记录均以分公司名义出具。
⚠️ 禁止操作:
- 总公司签合同 + 分公司交社保;
- 使用集团统一人力平台代签合同;
- 用“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动关系。
五、自查清单(申报前必核)
- 劳动合同首页“用人单位”全称 = 资质申报企业全称?
- 社保缴费明细“缴费单位” = 申报企业全称?
- 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 = 申报企业?
- 单位名称是否含括号、地域、标点?是否完全一致?
- 当地是否允许分公司作为独立申报主体?(需提前确认)
六、已被退件如何补救?
- 终止现有不一致劳动关系;
- 以申报主体名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追溯生效日期);
- 连续缴纳至少1个月社保(建议2–3个月更稳妥);
- 重新提交,并附《人员劳动关系一致性说明函》(加盖公章)。
切勿在未整改情况下重复提交——系统会标记“同一问题多次退件”,影响信用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