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他做过几个项目,有的是以项目经理身份干的,有的是纯技术管理。现在报资质,能不能把当项目经理的项目拿来当‘技术负责人业绩’?”
一句话结论:
可以,但必须证明他在该项目中实际履行了“技术决策”职责,而不仅是“项目管理”。否则,会被认定为“角色错配”,业绩无效。
一、为什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明确:
技术负责人业绩,须体现其 “主持完成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重点在 技术方案、质量安全、工艺创新 等环节的主导作用。
而项目经理的核心职责是 进度、成本、协调,属于管理岗。
- 若业绩材料只显示“项目经理”身份,无技术履职痕迹 → 审查专家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技术负责人能力。
真实案例:2024年山东某企业用一建持证人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申报资质,材料中仅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无任何技术文件签字。住建局以“无法证明其主持技术工作”为由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供“技术负责人专项业绩”。
二、什么情况下“项目经理项目”可转为“技术负责人业绩”?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条件1:项目角色具有双重性
- 公司内部任命文件明确其 “兼任技术负责人” 或 “全面负责项目技术管理”;
- 例如:《项目班子任命书》写明:“XXX同志任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危大工程方案编制等技术工作。”
条件2:有本人签字的技术文件
至少提供2类以下材料:
- 本人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 图纸会审记录中的技术意见签署页;
- 危大工程验收表中的技术复核栏;
- BIM应用、装配式施工等技术总结报告(如有)。
⚠️ 仅提供“项目经理任命书”“竣工验收表(作为五方之一签字)”不够——那只能证明管理身份。
条件3:业绩描述聚焦“技术”而非“管理”
在资质申报系统填写业绩时,项目简介不能写“负责项目整体推进”,而应写:
“主持编制深基坑支护方案,采用XX工法解决地下水渗透问题,节约工期15天”;
“主导钢结构吊装技术路线制定,实现一次安装精度误差≤3mm”。
三、绝对不能混用的情形
- 项目为EPC总承包,其角色仅为“施工项目经理”,未参与技术方案制定;
- 项目为代建或管理承包,无实体施工技术介入;
- 业绩材料中所有签字均为“项目经理”落款,无技术文件署名。
四、地方审查尺度差异(2025年实测)
建议:若项目本身技术含量高(如医院、数据中心、超高层),即使角色是项目经理,也更容易被认可。
五、自查清单:你的业绩能混用吗?
- 公司是否出具过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任命文件?
- 能否找到 本人亲笔签字的技术方案、交底记录、验收文件?
- 项目是否涉及 危大工程、新技术、特殊工艺?
- 业绩描述是否 聚焦技术难点与解决方案,而非进度、成本?
- 当地是否明确允许“角色复合型”业绩?
六、代办实操建议
我们处理过大量“一建+高工”复合型人才案例,成功关键在于:
- 提前梳理其过往项目中的技术痕迹,哪怕是一张手写交底记录;
- 在申报前补强证据链,如联系原监理单位补签《技术履职确认函》;
- 避免将所有项目都包装成技术业绩——精选1–2个技术含量高的即可。
记住:审查专家不反对“一人多角”,但反对“有名无实”。
只要你能证明他当年在工地上拍的是技术板,不是进度表,这个业绩就立得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