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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已在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还能同时用于公司资质维护吗?

“我们一个一级建造师正在A项目当项目经理,合同刚签,现在公司要升级资质,住建局说‘人在岗就不能用于资质’,是真的吗?那我们岂不是要么停项目、要么拖资质?”

一句话结论
可以同时用,但必须满足“同一企业、同一时间段、项目与资质主体一致”三个条件。否则,轻则被退件,重则被认定为“挂证”或“人岗分离”。


一、政策到底怎么说?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但从未禁止“项目经理同时作为企业资质申报人员”

关键在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是指企业自有、可调配的技术管理人员;而项目经理是其具体岗位安排。二者角色不同,可重叠,但需逻辑自洽。


二、为什么很多企业被卡?三大审查逻辑

住建部门在资质审查或动态核查时,会交叉比对以下数据:

数据源 比对内容 风险点
四库一平台 该建造师当前是否在其他项目锁定为项目经理 若已锁定,系统可能判定“无法履行企业技术管理职责”
社保系统 是否由申报企业缴纳 若社保异常,直接预警
项目实名制平台 考勤是否在岗 若长期无考勤,质疑“挂名项目经理”

⚠️ 真实案例:2024年河南某企业用正在B市项目履职的建造师申报新资质,初审通过,但在公示期被举报“人不在公司”,经核查发现其近30天考勤全在工地,住建局以“无法证明其能承担企业技术管理职责”为由撤销资质。


三、合规共用的3个硬性前提

前提1:项目与资质申报主体必须是同一家公司
  • ✅ 可行:建造师在“XX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上任项目经理,同时用于该公司资质升级;
  • ❌ 不可行:建造师在总公司项目上任职,却用于子公司资质申报。
前提2:项目规模与资质等级匹配
  • 若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其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为大型房建或市政工程(如≥25层、≥3万㎡);
  • 若仅在一个小型装修项目上任职,却用于一级资质,会被质疑“业绩与能力不符”。
前提3:企业能证明其“双重角色”合理性

需在资质材料中附加说明:

“XXX同志系我司在职注册建造师,目前派驻XX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该项目为我司自营工程。其作为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同时承担公司技术体系建设与项目一线管理职责,符合‘实践+管理’双重要求。”

并附:

  • 公司任命其为项目经理的红头文件;
  • 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显示你司为施工单位);
  • 近3个月工资发放记录 + 社保缴纳证明。

四、哪些情况绝对不能共用?

  1. 建造师在联合体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但你司仅为成员方 → 业绩归属存疑;
  2. 项目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备案,系统仍显示“在岗” → 资质审查期间建议先办理解锁;
  3. 同一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有考勤记录 → 直接认定违规。

五、地方执行差异(2025年实测)

地区 是否允许项目经理用于资质 特殊要求
江苏、浙江 ✅ 允许 需提供项目合同 + 在岗证明,且项目未超期
广东 ✅ 允许 项目须在本省,且建造师每月回公司≥2次(需打卡记录)
四川、湖北 ⚠️ 谨慎允许 动态核查时会电话询问其是否参与公司技术管理
北京、上海 ❌ 原则上不建议 倾向要求资质人员“非在岗状态”,避免履职冲突

建议:申报前登录“四库一平台”,查看该建造师是否处于“执业锁定”状态。若已锁定,部分省份要求先提交《在建项目情况说明》。


六、实操建议:如何安全“一岗双用”?

  1. 优先选择刚开工1–3个月的项目:既体现业绩,又未进入高强度施工期,便于兼顾公司事务;
  2. 避免用即将竣工或停工项目的建造师:易被质疑“临时凑人”;
  3. 保留其参与公司技术会议、方案评审的记录:证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管理;
  4. 如遇严格地区,可临时调整岗位:在资质申报窗口期,将其从项目经理调为“项目技术顾问”,解除系统锁定。

七、自查清单

  •  建造师当前是否在“四库一平台”被锁定为项目经理?
  •  项目施工单位是否与资质申报企业完全一致?
  •  项目规模是否支撑所申报的资质等级?
  •  能否提供其参与公司技术管理的证据(如会议纪要、签字文件)?
  •  当地是否明确禁止“在岗项目经理用于资质”?

最后提醒
政策不禁止“一人双角”,但监管警惕“有名无实”。
只要人真在你公司体系内、项目真由你公司实施、角色真能兼顾,就大胆用;
怕的不是用,而是“用了却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