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矿山采矿证,是不是自动能干爆破?”
“三级资质能接露天矿项目吗?地下矿呢?”
“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家单位挂名,行不行?”
矿山企业因对爆破资质理解偏差,轻则材料被退、项目延误,重则被认定为“无证作业”,面临停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本文直击5个高频误区,给出公安明确口径和实操建议。
误区一:“有采矿权=有爆破资格”
错误认知:
“我的矿是我自己的,爆破只是开采环节,不需要单独资质。”
公安标准:
爆破作业是独立行政许可事项,与采矿权无关。
即使是你自己的矿山,只要实施爆破,就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组织实施。
✅ 正确做法:
- 方案A:矿山企业自行申办爆破资质(作为非营业性单位);
- 方案B:委托具备营业性资质的爆破公司施工。
特别注意:
若选择方案A(自建爆破队伍),必须满足非营业性单位全部条件:
- 仅限自有矿山使用;
- 不得对外承接项目;
- 技术负责人须全职在岗。
误区二:“三级资质能干所有露天矿”
错误认知:
“三级资质可以做D级爆破工程,露天矿基本都是D级,所以没问题。”
公安标准:
资质等级 ≠ 工程等级,还需看具体作业类型与规模。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附录A:
- 露天矿山台阶爆破:
- 年爆破量 ≤50万吨 → D级,三级可承接;
- 年爆破量 >50万吨 → C级,需二级以上资质。
- 硐室爆破、高陡边坡控制爆破:即使量小,也默认C级。
✅ 自查方法:
计算你矿年度设计爆破总量(万m³ × 岩石密度 ÷ 1000 = 万吨):
- ≤50万吨 → 三级可行;
-
50万吨 → 必须升级或外包。
真实案例:
某石灰石矿年爆破60万吨,用三级资质备案,被公安认定“超资质作业”,项目叫停,罚款20万元。
误区三:“技术负责人可以兼职或挂靠”
错误认知:
“我们请了个高级工程师,他同时在3家单位签字,反正证书是真的。”
公安标准:
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全职员工,社保、劳动合同、实际履职三者一致。
公安通过社保系统、人脸识别、现场问询三重验证。
✅ 合规底线:
- 社保必须由本单位连续缴纳 ≥6个月;
- 不得在同一时期担任两家及以上爆破单位技术负责人;
- 年审时需提供其近3个月工资流水。
高风险行为:
- 证书注册在A公司,人在B公司干活;
- 远程签字,不到现场——一旦出事,按“无技术负责人”追责。
误区四:“资质拿到手就一劳永逸”
错误认知:
“三年有效期,中间不用管,到期再审就行。”
公安标准:
资质实行动态监管,年审只是形式,日常检查才是关键。
以下情形将导致资质被暂停或撤销:
-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民爆物品账物不符;
- 项目结束未报备超3个;
- 技术负责人离职超30天未补;
- 被列入民爆信用系统C级以下。
✅ 维护建议:
- 每季度自查:人员、设备、项目、信用;
- 项目结束后15日内完成系统报备;
- 关键人员变动提前向公安报备。
误区五:“非营业性资质可以偶尔接外单”
错误认知:
“隔壁矿临时帮忙放几炮,收点成本费,不算营业吧?”
公安标准:
非营业性单位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外服务,包括:
- 收费爆破;
- 以“协作”“支援”名义作业;
- 使用自有炸药为他人服务。
一旦查实,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10–50万元;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正确路径:
若想对外承接项目,必须注销非营业性资质,重新申请营业性资质。
资质年审前必查清单(矿山专用)
- 技术负责人是否全职在岗、社保连续?
- 年度爆破总量是否未超资质等级?
- 所有项目是否已完成结束报备?
- 民爆物品台账是否与公安系统一致?
- 是否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爆破服务?(非营业性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