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刚装完药,民警来了说要停工,到底什么情况会直接叫停?”
“是不是只要没出事,就不会中断作业?”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公安治安部门执法指引,只要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现实风险,无论是否已发生后果,公安均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这不是处罚,而是紧急避险。实践中,以下六类行为几乎必然触发“当场叫停”,且需整改验收后方可复工。
一、行为一:警戒未完成即准备起爆
典型场景:
- 警戒员尚未到位,或仅部分就位;
- 未进行最终清场广播;
- 安全员未签署《起爆前确认单》。
公安判定逻辑:
警戒是防止人员伤亡的最后一道屏障。只要存在“可能有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的风险,即构成紧急隐患。
⚠️ 执法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第6.5.3条:“起爆前必须确认警戒区内无任何人员、设备。”
真实案例:
某矿山项目因附近村民小路未封闭,民警发现后立即叫停,尽管爆破点距离小路超200米,仍要求增设物理围挡并重新布岗。
二、行为二:民爆物品账物不符
典型场景:
- 领用100发雷管,现场仅使用98发,但无法说明2发去向;
- 炸药包装破损,数量无法精确核对;
- 电子雷管编码与系统申领记录不一致。
公安判定逻辑:
民爆物品流失是红线中的红线。只要出现“1发雷管无法追踪”,即视为失控风险。
关键细节:
即使多出1发(如厂家多装),也必须登记并退回,否则视为非法持有。
合规底线:
作业全程实行“双人清点、实时登记”,每半小时核对一次库存。
三、行为三: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无证上岗
典型场景:
- 技术负责人临时离场处理其他事务;
- 安全员由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班组长代班;
- 保管员未持证或证书过期。
公安判定逻辑:
责任主体缺失 = 安全体系失效。公安不接受“他刚走开一下”这类解释。
❌ 高频误区:
“我们项目经理经验丰富,可以代行技术负责人职责”——无对应证书即属无证上岗。
必须到场人员(B类以上项目):
- 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工程师);
- 专职安全员;
- 持证保管员;
- 安全监理(如配备)。
四、行为四:擅自变更爆破设计方案
典型场景:
- 原设计孔深5米,现场改为6米;
- 增加装药量未重新评估;
- 使用方案未列明的起爆方式(如串并联混用)。
公安判定逻辑:
方案是经安全评估确认的“安全边界”,任何变更都可能突破风险阈值。
⚠️ 特别注意:
即使变更“更安全”(如减少药量),也必须履行书面变更程序,由原设计人签字、监理确认。
正确做法:
遇地质异常需调整时,应暂停作业,补交《方案变更说明》,获项目地公安口头或书面同意后再实施。
五、行为五:恶劣天气下强行作业
典型场景:
- 雷雨、大风(≥6级)、大雾(能见度<100米)天气起爆;
- 地面湿滑未采取防静电措施仍操作电子雷管。
公安判定逻辑:
气象条件直接影响起爆可靠性与飞石控制,属不可抗力风险。
法规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第6.2.2条:“遇雷电、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建议机制:
项目部配备便携式气象仪,设定自动预警阈值,强制暂停作业。
六、行为六:视频监控或联网系统失效
典型场景:
- 临时库房监控断电、遮挡或存储不足30天;
- 电子雷管起爆数据未实时上传至公安平台;
- 现场无影像记录关键环节(装药、联网、起爆)。
公安判定逻辑:
在“智慧民爆”监管体系下,无记录 = 无证据 = 无合规。
地方实践:
广东、浙江等地已实现“起爆指令需公安平台在线确认”,系统离线即无法起爆。
最低要求:
即使无强制联网,也需用带时间水印的摄像机全程录像,并保存至项目结束+1年。
七、被叫停后的正确应对流程
- 立即停止一切作业,不得辩解或拖延;
- 配合民警记录问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笔录》;
- 24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
- 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通过后方可复工。
⚠️ 切勿:
- 私自恢复作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销毁或篡改现场记录。
八、自查清单(起爆前必核)
- 所有警戒点是否已确认无误并签到?
- 民爆物品领用、使用、剩余数量是否三方一致?
-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是否全员在岗持证?
- 实际作业参数是否与备案方案完全一致?
- 当前天气是否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 监控/录像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存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