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规模小,能不能让一个人既当安全员又当保管员?省点人力成本。”
这个问题表面是“人员复用”,实则触及民爆物品“双人双锁、职责分离”的法定铁律。答案很明确:在涉及炸药、雷管等A/B类民爆物品的作业中,安全员与保管员绝对不可兼任。但在特定条件下,D类试验项目存在极窄例外。
一、法规依据:职责必须物理隔离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必须实行双人操作、相互监督;安全监管职责与物品保管职责不得由同一人承担。”
核心逻辑:保管员负责“物”的流转,安全员负责“人”的行为监督。若一人兼任,则失去内部制衡,等同于自我监督。
二、公安现场核查如何识别“变相兼任”?
即使劳动合同写两个岗位,公安仍通过以下方式判定实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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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比对
- 若某员工每日同时出现在仓库(保管)和爆破现场(安全),即视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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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笔迹交叉验证
- 同一人在同一日既签《炸药领用单》又签《现场安全确认单》,直接认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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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测试
- 问:“你发现保管员多领了雷管怎么办?”
若回答“我自己会注意”,即暴露身份重叠。
- 问:“你发现保管员多领了雷管怎么办?”
真实案例(2024年福建):
某四级企业申报延期,虽提供两份劳动合同,但社保为同一人,且所有台账均由其签字,被认定为“虚假分岗”,资质注销。
三、唯一例外:D类非生产性项目
仅在以下条件下可放宽:
- 项目性质为教学演示或科研试验(D类);
- 单次使用炸药≤1kg、雷管≤10发;
- 经属地公安分局书面批准兼职。
⚠️ 注意:
一旦涉及砂石场、矿山、路基等任何生产性爆破,无论规模大小,均适用严格分离原则。
四、地方执行口径差异(2025年)
五、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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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企业勿侥幸
即使只做小项目,也应配置专职保管员(可兼职其他非安全岗位,如司机),但绝不能兼安全员。 -
人员分工写入制度
在《岗位责任制度》中明确:“保管员XXX不得参与现场安全监督;安全员XXX不得接触民爆物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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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设计防冲突
- 领用单由保管员+爆破员双签;
- 安全确认单由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双签;
- 时间、地点、签名位置严格区分。
六、自查清单
- 安全员是否曾签署过任何民爆物品流转文件?
- 保管员是否出现在爆破现场安全记录中?
- 社保、合同、岗位说明书是否完全分离?
在民爆管理中,“一个人干两份活”不是效率,而是漏洞。公安要的不是纸面分工,而是物理上无法串通的制衡机制。安全员的眼睛,必须盯着保管员的手——这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制度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