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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中,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方有关联会被否吗?

“我们和EPC总包是同一集团,能当这个项目的监理吗?”
“投标时被质疑‘关联关系’,监理资质直接被废标,合理吗?”

这类问题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日益突出。
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与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联。一旦查实,不仅投标资格被取消,还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影响企业信用。

下面拆解关联认定标准、常见违规形态及合规协同路径。


一、为什么监理必须独立于EPC各方?

工程监理的核心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对EPC总承包方实施监督,包括:

  •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
  • 监督施工质量与进度;
  • 控制投资与变更;
  • 对不合格工程行使否决权。

⚠️ 监管逻辑:若监理与EPC任一方存在关联,则无法保证其公正履职,构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

住建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核查关联关系:

  • 股权穿透比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法定代表人、高管交叉任职查询;
  • 社保缴纳单位一致性分析;
  • 投标文件中关联声明真实性复核。

二、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违规关联”?

表面说法 实际认定 风险等级
“我们和总包同属一个控股集团” 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 → 视为关联 极高
“监理公司法人是施工方项目经理的亲属” 构成利益关联(部分地区明确认定)
“设计院子公司做监理” 同一法人体系内 → 违反独立性原则 极高
“仅提供技术咨询,不参与决策” 只要列为监理单位即需完全独立

❌ 明确禁止(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EPC模式下,该限制扩展至设计、采购、施工全链条主体

三、系统如何发现“隐性关联”?

1. 股权穿透核查

  • 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自动比对最终受益人;
  • 若两家企业由同一自然人/集团控股 ≥30%,即触发预警。

2. 人员交叉验证

  •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曾在EPC施工方任职未满2年;
  • 双方法定代表人为夫妻、父子等近亲属(部分地区纳入审查)。

3. 历史合作倒查

  • 近三年内存在频繁联合投标、共用办公地址、共用财务人员等行为。

4. 业主或竞争对手举报

  • 投标公示期被质疑关联关系,住建部门介入调查。

四、真实后果:从废标到资质风险

场景 后果
投标阶段被发现 资格审查不通过,作废标处理
中标后核查发现 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项目实施中暴露 责令更换监理单位,已签合同无效
多次违规 列入“监理诚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项目

���� 典型案例:
某省医院EPC项目中,监理单位为总包单位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期被审计发现,住建部门责令终止监理合同,并对两家企业通报批评,一年内禁止参与本省公建项目。


五、合规边界:什么情况下可以协同?

✅ 允许的情形:

  • 监理单位与EPC各方无任何股权、人员、财务关联
  • 属于不同集团、无共同实际控制人;
  • 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披露所有关联关系(即使无关联也需声明)。

❌ 不允许的情形:

  •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互任监理与EPC角色;
  • 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多家相关企业;
  • 通过代持、信托等方式隐藏实际控制关系。

✅ 特殊例外(极少数试点):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若企业具备“监理+设计”双资质,且建设单位明确同意,可内部协同,但监理团队必须独立核算、独立考核、独立签字


六、地方执行差异(典型态度)

地区 执行尺度
某东部严控区 一经发现关联,立即废标并记录不良行为
某中部试点区 接受“无股权关联”声明,但需提供第三方法律意见书
某西部省份 对民企EPC项目适度放宽,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禁止
全国趋势 推行“关联关系承诺书”强制签署,虚假承诺按欺诈处理

七、自查与应对清单

  •  监理单位与EPC设计、施工、采购方是否存在共同股东?
  •  法定代表人、高管是否在对方单位任职或有亲属关系?
  •  是否共用办公场所、财务人员或社保账户?
  •  投标文件是否包含《无关联关系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  若属集团化企业,是否已通过法律架构实现完全隔离?

✅ 建议动作:
在参与EPC项目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性法律意见书》,作为投标附件增强可信度。


监理的独立,不是形式,而是底线

你可以和EPC总包一起开会,
但不能和他们共享一个老板。
真正的协同,
是在各自边界内专业配合,
而不是在模糊地带互相掩护。

因为在这个行业,监理的签字,必须只对工程负责,不对关系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