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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持有设计和施工资质,如何合法承接EPC项目?

很多集团企业同时拥有建筑设计院(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公司(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想“打包”承接EPC项目。但直接以两家公司联合体投标,或由一家签约另一家实施,常被质疑“自我分包”“主体不清”。

其实,同一集团下设计+施工协同完全可行,但必须满足三个合规前提。下面讲清操作路径与风险边界。


一、核心原则:EPC项目必须由单一责任主体签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这意味着两种合法模式:

  1. 单一主体模式:一家企业同时具备设计+施工双资质;
  2. 联合体模式: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共同签约。

禁止情形:母公司中标后,将设计或施工部分“内部分包”给子公司,却不签联合体协议——视为违法分包。


二、模式1:单一主体承接(最优选)

若集团旗下某公司已同时持有工程设计资质(如建筑行业甲级)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如房建二级),可直接以该公司名义承接EPC项目。

  • 合同由该公司签署;
  • 设计与施工团队可内部调配;
  • 责任统一,业主对接单一。

如何实现双资质?

  • 原设计院增项施工资质;
  • 或原施工企业增项设计资质(需配备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

三、模式2:联合体承接(最常用)

若设计与施工资质分属两家独立法人(如A设计院 + B施工公司),必须:

步骤1:签订联合体协议

  • 明确牵头方(通常为施工单位);
  • 约定工作范围、费用分配、责任划分;
  • 约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步骤2:以联合体名义投标

  • 投标文件加盖双方公章;
  • 项目负责人可由牵头方派驻;
  • 业绩可分别提供(设计业绩归设计方,施工业绩归施工方)。

步骤3:共同签订EPC合同

  • 业主与联合体双方签约;
  • 付款可付至牵头方账户,再按协议内部分配;
  • 发票由各方按分工分别开具。

关键点:不能由一方签约,另一方“幕后干活”


四、常见违规操作及后果

错误做法 风险
母公司(有施工资质)中标EPC,将设计交由全资设计子公司实施,未签联合体协议 被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罚款合同额2%–4%
设计院与施工公司虽为兄弟公司,但投标时仅施工公司出面,设计作为“技术合作方” 资格审查不通过,废标
EPC合同仅与施工公司签,设计费由施工公司支付给设计院 税务认定“虚开发票”,住建认定“无资质承揽设计”

五、税务与发票处理要点

  • 设计部分: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具“现代服务*工程设计”发票;
  • 施工部分: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发票;
  • 不得混开:施工公司不能代开设计发票,反之亦然。

若采用联合体模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分项计价、分别开票”。


六、地方执行差异提示

  • 上海市:鼓励单一主体EPC,对联合体要求提供近3年合作案例;
  • 四川省:接受“设计+施工”联合体,但牵头方必须具备项目管理能力证明;
  • 广东省:允许EPC项目采用“费率下浮”招标,但联合体各方资质必须真实有效。

七、实务建议:如何选择最优路径?

企业情况 推荐模式
已有一家公司具备双资质 单一主体承接,管理最简
设计与施工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长期协同 组建固定联合体,备案长期合作协议
临时合作 每个项目单独签联合体协议,避免“事实分包”

无论哪种模式,资质、合同、发票、责任四者必须主体一致,这是合规底线。


EPC不是“谁有资源谁干”,而是“谁有资质谁担责”。
同一集团内的资源整合,必须通过合法架构实现,而非内部默契。

真正能做好EPC的企业,不是靠关系拿项目,而是靠清晰的法律主体、完整的资质链条、透明的责任机制赢得业主信任。

记住:合规的协同,才能走得远;模糊的合作,终将踩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