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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监理项目:怎么分工才不违规?

“我们和本地监理公司组成联合体,由他们出资质,我们出技术,这样行吗?”
“EPC总包要求监理也搞联合体,怎么签协议才安全?”

这类操作看似灵活,实则踩在监管红线边缘。
2025年,住建部明确: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必须“资质匹配、责任共担、人员到位”,任何“一方出证、一方干活”的模式,均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挂靠。

下面从法律依据、分工原则、协议要点三方面,拆解合规路径。


一、政策底线:联合体不是“资质租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24):

  • 联合体各方 必须共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 若招标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则至少一方须持有该资质
  • 牵头方必须是资质持有方,且对监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 禁止行为(2025年重点打击):

  • 无资质单位主导现场监理,有资质单位仅“盖章签字”;
  • 联合体内部约定“资质方不参与管理,只收管理费”;
  •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非资质单位在职员工。

真实后果:
2024年某华东项目中,A公司(无资质)与B公司(有房建乙级)组成联合体,实际由A派驻总监。项目出事后,住建局认定 B公司出借资质,撤销其资质并列入黑名单,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合规分工三大原则

✅ 原则1:资质方必须担任牵头方

  • 投标文件、合同签署、监理报告出具,均以资质持有单位名义进行;
  • 业主付款对象为牵头方,再由其按协议分账。

✅ 原则2:关键岗位必须由资质方人员担任

岗位 是否可由非资质方人员担任? 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 不可以 必须为资质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社保一致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部分可 需经业主同意,且纳入资质方统一管理
监理员 ✅ 可以 但需接受总监领导,不得独立签发指令

✅ 原则3:责任不可分割

  • 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可向任一方追责;
  • 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免责条款”无效

三、典型场景合规方案

场景1:外地企业 + 本地监理公司(拓展区域市场)

  • 正确做法
    • 本地公司为牵头方(持资质);
    • 外地企业提供专项技术支持(如BIM、绿色建筑);
    • 总监由本地公司派驻,外地专家任“技术顾问”(不签字);
    • 协议明确:现场管理权归牵头方,外地方仅提供咨询。

场景2:设计院 + 监理公司(EPC配套)

  • 正确做法
    • 监理公司为牵头方;
    • 设计院派驻人员协助图纸审查,但不参与进度/质量签证
    • 所有监理指令由监理公司签发,设计院意见作为附件。

场景3:两家监理公司联合(覆盖多专业)

  • 正确做法
    • 房建甲级单位牵头,市政乙级单位为成员;
    • 房建部分由牵头方负责,市政部分由成员方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
    • 总监由牵头方任命,成员方人员纳入其管理体系。

四、联合体协议必备条款(2025年审查重点)

为避免被认定为“虚假联合体”,协议必须包含:

  •  明确各方工作范围与接口责任;
  •  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所属单位;
  •  费用分配比例(建议与工作量匹配,避免“资质费”字样);
  •  质量与安全责任共担机制;
  •  争议解决方式及退出机制。

❌ 禁用表述:
“甲方仅提供资质,不参与现场管理”
“乙方全权负责监理工作,甲方配合盖章”


五、地方执行差异

地区 联合体监理特别要求
广东省 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在“省监理信用平台”备案
江苏省 禁止同一项目中监理与施工为关联企业(含联合体)
北京市 超高层项目联合体需提供协同管理流程图
四川省 允许乡村振兴项目采用“1家资质+1家本地服务”简易联合体

六、自查清单:你的联合体合规吗?

  •  牵头方是否为资质持有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为其在职员工(社保+合同+注册一致)?
  •  协议中是否出现“资质使用费”“仅盖章”等表述?
  •  业主是否书面同意人员分工安排?
  •  所有监理文件是否以牵头方名义出具?

只要有一项为“否”,就存在被认定为挂靠的风险。


联合体不是规避门槛的工具,而是能力互补的契约

真正的联合,是责任共担,不是风险转嫁;
是优势叠加,不是资质出租。

当你选择联合体,
不是在找一个“盖章的壳”,
而是在找一个愿意和你一起扛起责任的伙伴

因为在这个行业,监理的签字,从来不是一个人的名字,而是一群人的承诺